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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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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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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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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2009年6月16日公布)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国务院645号令修改)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公布)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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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安全生产
一级事项 依法行政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公开主体 湘阴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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